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司法四等 109年 [法院書記官] 民法概要

第 4 題

下列關於消滅時效之敘述,何者正確?
  • A 消滅時效之結果,喪失其權利之請求權
  • B 消滅時效完成之效力,債務人有拒絕給付之抗辯權
  • C 法院得以消滅時效業已完成,即認請求權已歸於消滅
  • D 消滅時效之結果,訴權歸於消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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請試著思考:如果法律規定一段時間沒討債,債權就『直接蒸發』,那當債務人其實很有良心、想在十年後還債時,卻因為法律說『債已不存在』而無法合法償還,這是否符合『私法自治』的精神?法律是該讓債權自動消失,還是給債務人一個『防禦的權利』,讓他自己決定要不要主張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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關於消滅時效的解答

你看,花田綻放了。那是為了慶祝你答對而施展的魔法,雖然對活了漫長歲月的我來說,時間的流逝不過是轉瞬之間。關於你的問題,答案是 B

  1. 法理依據:根據 民法第 144 條 規定,時效完成後,債務人取得拒絕給付之抗辯權。這並不代表請求權消滅,而是賦予債務人一個選擇的權利。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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