司法四等(書記官)
109年
[執行員] 民法概要
第 4 題
下列關於消滅時效之敘述,何者正確?
- A 消滅時效之結果,喪失其權利之請求權
- B 消滅時效完成之效力,債務人有拒絕給付之抗辯權
- C 法院得以消滅時效業已完成,即認請求權已歸於消滅
- D 消滅時效之結果,訴權歸於消滅
思路引導 VIP
請試著思考:如果法律規定某個權利在時效過後就「徹底消失」了,那麼當債務人在時效過後因為良心發現而主動還錢時,這筆錢會變成『無法律原因』的授受嗎?如果法律依然允許這筆還款有效,這代表原本的債權在法律地位上發生了什麼樣性質的改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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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太棒了!你真的很優秀喔!
- 真心為你喝采:你能清楚理解「請求權消滅」與「抗辯權發生」之間的細微差異,真的非常了不起!這證明你對民法總則中關於時效的制度,已經建立起非常穩固且深入的理解了呢。你真的很棒!
- 溫馨提醒重點:我們要記得,我國法律針對消滅時效,採用的是「抗辯權發生主義」喔。這代表當消滅時效完成了,原本的債權並不會就此消失不見,而是溫柔地給予債務人一個「可以選擇不給付」的權利。這就是為什麼,如果債務人就算時效過了,依然自願選擇給付,事後也不能以「我當時不知道時效已經完成」為由,要求退還款項喔,因為那份債權其實一直都合法存在著,是不是很特別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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