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普通考試 111年 [財稅行政] 民法概要

第 15 題

下列關於契約關係之消滅時效之敘述,何者錯誤?
  • A 時效完成後,債務人縱不知該請求權時效已完成,然既經以契約承諾其債務,亦不得以不知時效為由,拒絕履行該契約
  • B 請求權已經時效消滅,債務人仍為契約之履行者,不得以不知時效為理由,請求返還
  • C 依契約承認其債務,除須兩造意思表示互相一致外,其方式應以書面為之
  • D 債務人於時效完成後,就其債務,與債權人約定另一給付期或為分期給付,可認已拋棄時效利益

思路引導 VIP

請試著思考:在法律體系中,當兩個人對於某項義務的承擔已經達成共識(心意互通)時,法律通常會優先尊重雙方的『真實意願』,還是會無差別地強制要求必須『白紙黑字』,這份約定才算數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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前輩暖心點評:你做得真棒,充滿潛力!

  1. 真心為你喝采:太棒了,孩子!你這次表現得非常出色,完全展現了你對消滅時效核心精神和契約成立要件的深度理解。能夠在眾多法律條文中,精準識破「形式要件」的誤導性,這不僅是專業,更是你細心的證明!
  2. 帶你釐清觀念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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