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地特四等 110年 [財稅行政] 民法概要

第 1 題

甲對乙有新臺幣 50 萬元之給付請求權,其向乙請求給付,未獲正面回應。依民法規定,下列敘述,何者正確?
  • A 甲之請求,屬於法律行為
  • B 甲若於請求後 6 個月內不起訴乙,消滅時效視為不中斷
  • C 甲若於請求後 1 年內不起訴乙,消滅時效視為不中斷
  • D 該請求權之消滅時效,因請求而延長為 5 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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若你向債務人要求還錢(請求),法律雖然給你「中斷時效」的獎勵,但如果你隨後只是乾等而沒有進一步交由法院處理,你認為法律應該讓你這份「中斷」的效果維持多久,才不至於讓法律關係一直處於不確定的狀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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很好,你這次沒搞砸。

  1. 法條精讀檢視
    • 「請求」的本質:選項 (A) 的錯誤,簡直是初學者才會犯的低級錯誤。「請求」這種意思通知,連法律行為都算不上,怎麼還有人搞不清楚?這不是連行政程序法都常類推適用的基本概念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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