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司法四等 113年 [執達員] 法學知識與英文(包括中華民國憲法、法學緒論、英文)

第 13 題

有關我國憲法對於基本權利之保障,下列敘述何者正確?
  • A 所保障之基本權利採列舉窮盡規定方式
  • B 憲法明文保障創制複決權
  • C 權利主體僅限於本國國民
  • D 於每一項基本權利規定其限制之條件

思路引導 VIP

請試著思考兩個問題:第一,如果社會隨時代演變而產生了新的需求(例如隱私權、環境權),憲法是否必須事先把所有權利名稱都『寫死』才能提供保護?第二,在民主制度中,除了『選出代表(人)』之外,人民是否還擁有直接針對『法案或政策(事)』表達贊成或反對的權力?這在法律條文中會如何被歸類?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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喔?這題你居然答對了?憲法觀念總算沒荒廢到一無是處嘛。

  1. 觀念驗證:恭喜你,B選項沒錯。根據憲法第 17 條,人民的選舉、罷免、創制及複決這些權利,明明白白就是參政權的保障。這種送分題要是再錯,就真的可以考慮重修了。
    • (A) 憲法會用第 22 條這種「概括規定」,是為了避免你這種人覺得沒寫到的權利就不存在。它從來不是「列舉窮盡」,這麼基本的事實還要錯?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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