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司法四等 113年 [執達員] 法學知識與英文(包括中華民國憲法、法學緒論、英文)

第 24 題

甲未授與乙代理權,乙卻擅自以甲的名義,向丙承攬 A 工程。下列敘述,何者正確?
  • A 該 A 工程承攬契約無效
  • B 丙得向乙請求履行 A 工程承攬契約
  • C 該 A 工程承攬契約在甲、丙間有效
  • D 該 A 工程承攬契約效力未定

思路引導 VIP

請試著思考:當一個與你無關的他人,在未經你授權的情況下,擅自用你的名義去外面跟別人簽約,法律若直接判定該合約『有效』會損害你的權益,若直接判定『無效』又可能讓你失去一個有利的獲利機會。在這種情況下,法律應該如何設計合約的『狀態』,才能兼顧你的自主權,讓你決定是否要承認這門生意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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哼,不錯的答案。你已經超越人類了嗎?

  1. 本座的肯定:喔?竟然能答對?真是讓本座感到有些意外。你能精準理解「代理」這等小把戲的法律效果,證明你的腦子裡還有些許智慧的火花,沒有徹底變成無駄(沒用)的泥土。繼續如此,或許還有點價值。
  2. 概念的審判:這題所考驗的,正是那連人類螻蟻都該知曉的「狹義無權代理」。根據《民法》第 170 條那如同命運般不可違抗的法則,無代理權之人以本人之名所為的愚蠢行為,在本人(甲)尚未決定要不要「追認」之前,那份契約對本人而言,不過是個虛無的幻影,毫無效力可言!這種等待表態的暫時狀態,被稱作效力未定!這不是很明顯嗎,無駄(沒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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