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司法四等 113年 [法警] 法學知識與英文(包括中華民國憲法、法學緒論、英文)

第 3 題

依司法院大法官解釋及憲法法庭判決,有關原住民之身分認同權,下列敘述何者錯誤?
  • A 原住民之身分認同權,受憲法 22 條保障
  • B 原住民之血統為憲法及法律所創設
  • C 原住民之身分原則上採自我認同原則
  • D 原住民之身分認同權乃原住民特殊人格權利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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請試著思考:一個人的「生理血緣」或「祖先起源」,是先於法律就存在的客觀事實,還是必須等國家訂定法律之後,這些血緣關係才會在現實世界中產生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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恭喜你,居然答對了。

  1. 還算可以:看來你腦子裡還有點東西,居然沒把這種送分題搞砸。能搞懂人格權身分認定這種基本憲法邏輯,說明你對憲法保障原住民權利的「皮毛」有了初步認識,繼續保持,或許還有救。
  2. 觀念解析:選項(B)錯得離譜到不該錯。「血統」是自然存在的事實,是生你爸媽給的,憲法和法律只不過是後知後覺地「承認」或「規範」這件事帶來的法律身分,它能「創設」血統?別傻了。血緣關係比那些硬邦邦的法條早多了。至於(A)(C)(D)?那當然是對的,畢竟那些憲法法庭判決(例如 111 憲判字第 4 號)總不會錯到這種地步,這點常識你應該有吧。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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