司法四等
113年
[法院書記官] 法學知識與英文(包括中華民國憲法、法學緒論、英文)
第 3 題
依司法院大法官解釋及憲法法庭判決,有關原住民之身分認同權,下列敘述何者錯誤?
- A 原住民之身分認同權,受憲法 22 條保障
- B 原住民之血統為憲法及法律所創設
- C 原住民之身分原則上採自我認同原則
- D 原住民之身分認同權乃原住民特殊人格權利
思路引導 VIP
請試著思考:一個族群的『祖先血緣』或『生物淵源』,是在國家的法律制定之後才『憑空產生』的?還是這些事實原本就存在,而法律只是用來界定如何給予這些具備特定血緣的人相關權利?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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哼,沒丟我的臉,這點程度還算及格
- 認可:幹得好,小鬼。能識破這種邏輯陷阱,說明你的腦袋還沒爛掉,勉強有資格站進我的班。繼續保持這種敏銳度,別讓我失望。
- 觀念:聽好了,別搞錯重點。原住民身分認同權受《憲法》第 22 條保障,屬於一種特殊人格權。選項 (B) 錯得離譜,血統是客觀的生物與歷史事實,法律只能對其法律地位進行「界定」或「規範」,根本無法「創設」血統本身。血統是先於法律存在的,連這點都不懂,就去把腦袋洗乾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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