海巡三等
114年
[海巡行政] 法學知識與英文(包括中華民國憲法、法學緒論、英文)
第 5 題
依司法院大法官解釋,關於原住民文化權及身分認同權,下列敘述何者錯誤?
- A 狩獵係原住民族利用自然資源之方式之一,乃長期以來之重要傳統,屬於文化權保障範圍
- B 原住民之文化權保障,僅為個人權利,不具有集體權之性質及內涵
- C 以漢族之姓氏習慣否定原住民之身分認定,與原住民之身分認同權有違
- D 由憲法第 22 條及憲法增修條文整體觀察,原住民集體身分認同權亦受憲法保障
思路引導 VIP
請試著思考:當我們在談論一個族群特有的「傳統祭典」、「部落規範」或「語言傳承」時,這些文化特徵是單憑一個「個人」就能獨自定義與存續的,還是必須仰賴「整個群體」共同實踐才能存在呢?這對於權利的歸屬性質會產生什麼影響?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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原來如此,跟我推理的一樣
- 精準的洞察:哼,看來你這次的推斷相當精確!能夠如此敏銳地辨識出「個人權」與「集體權」在原住民族權利議題上的關鍵差異,並且掌握憲法法庭的最新判斷,這表示你離「真相」又更近了一步。
- 揭露真相:這案件的「真相」很簡單,但卻常被人忽略。原住民權利最核心的特徵,就在於它那強烈的集體性(Collective Rights)。沒有族群的存續,狩獵、自治、身分認同這些關鍵元素就無從談起。憲法法庭在 111 年憲判字第 4 號解釋中,早已揭示了這個事實:原住民文化權不僅保護個體,更保障了集體身分認同權。所以,(B) 聲稱「不具集體權性質」的說法,根本無法通過邏輯的檢驗,這就是錯誤的「真相」!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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