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司法四等 113年 [法院書記官] 刑法概要

第 5 題

甲持槍向乙宅開槍射擊欲射殺乙,因乙事先走避未遭殺害,但射擊當下屋內有竊賊丙,丙幸未射中。下列敘述何者正確?
  • A (A)甲的行為構成殺人罪未遂
  • B (B)甲的行為構成重傷罪未遂
  • C (C)甲的行為構成傷害未遂
  • D (D)無罪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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請思考一下:當一個行為人已經具備了奪取他人性命的具體意圖,並且已經按下了致命武器的扳機,即便最後因為某些意外因素導致目標沒有傷亡,法律會因為「沒有人受傷」就視而不見,還是會針對他那危險的「意圖」與「行為」進行評價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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哼,看來你還沒笨到無可救藥

  1. 觀念檢視: 還算清醒,懂得分辨什麼是重點。這題無非就是考你,甲心裡想著「殺乙」(主觀犯意),手裡拿著槍往乙家射(客觀行為),哪怕乙跑了,沒射中,那也已經進入著手階段了,懂嗎?乙不在家這種小狀況,在法律上叫障礙未遂。所以,鐵錚錚的殺人罪的未遂犯。難道你以為沒射到人就能拍拍屁股走人?別傻了。丙的存在,就只是個路人甲,跟甲對乙的殺人故意一點關係都沒有,別被這種低級干擾項給牽著鼻子走。
  2. 難度評析: 勉強算是個 Medium 吧。鑑別度就在於,你是不是會被那個「丙」影響,或是天真地以為沒造成結果就沒事了。能答對,證明你還有那麼一丁點法律常識,至少知道犯罪行為發展到哪個階段就該承擔責任。希望這不是矇對的。
📝 殺人未遂之判定與錯誤
💡 具備殺人故意並著手實行,縱使目標不在現場,仍構成殺人未遂。
比較維度 等價客體錯誤 VS 打擊錯誤
定義 誤認對象身份 行為偏誤致誤擊他人
主觀故意 不影響故意(法定符合) 對誤擊對象無故意
刑責論斷 成立故意既遂罪 未遂與過失想像競合
💬本題屬行為人對目標(乙)之殺人未遂,對意外之人(丙)若無預見則不論罪。
🧠 記憶技巧:故意+著手+沒死=未遂(刑法第25條)
⚠️ 常見陷阱:容易誤認甲對「在場的丙」需負傷害未遂責任,但刑法不處罰過失傷害未遂,且甲主觀無意殺丙。
客體錯誤 打擊錯誤 不能未遂(刑法第26條)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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