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司法四等 110年 [執達員] 刑法概要

第 5 題

甲持槍向乙宅開槍射擊,欲射殺乙,因乙事先走避未遭殺害。有關甲之刑責,依實務見解,下列敘述何者正確?
  • A 甲成立殺人既遂罪
  • B 甲成立殺人罪之障礙未遂
  • C 甲成立殺人罪之中止未遂
  • D 甲屬殺人罪之不能未遂而不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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請你試著思考:在行為人已經開始動手的前提下,如果最後目標沒有達成,這個「失敗的原因」是出自於行為人主動想通了而收手,還是因為某些他無法控制的外部因素?此外,這種行為在一般情況下,是否具備造成傷害的客觀危險性?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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很好!恭喜你精準地判斷出本題的正確答案。這題的核心在於區別「未遂犯」的不同態樣。在案例中,甲主觀上具有殺人的故意,並已經實施開槍射擊的動作,這在法律上已進入著手階段。然而,因為被害人乙事先走避,導致死亡結果並未發生,這種因外在因素介入而無法達成犯罪目的的情況,正是法律上所謂的「未遂」。

著手與障礙未遂的判斷

根據《刑法》第 25 條第 1 項規定,已著手於犯罪行為之實行而不遂者,為未遂犯。在本題的情境中,甲並非出於自願放棄(排除中止未遂),也不是因為行為手段在客觀上完全不具危險性(排除不能未遂),而是因為「乙走避」這個外界障礙導致失敗,故依實務見解,甲成立殺人罪之障礙未遂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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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犯罪未遂之態樣辨析
💡 因外界障礙致犯罪不遂,屬刑法第25條之障礙未遂。
比較維度 障礙未遂 (刑§25) VS 不能未遂 (刑§26)
失敗原因 外在意外障礙介入 行為本質無危險
危險性判斷 具有具體危險 客觀上無危險可能
法律效果 得減輕其刑 不罰
💬本案開槍殺人在客觀上具高度危險,僅因乙避開而未中,應屬障礙未遂。
🧠 記憶技巧:外部阻礙選障礙,自願放棄選中止,根本無效選不能。
⚠️ 常見陷阱:容易誤認乙不在現場即為「不能發生結果」而選不能未遂,實務認為開槍具客觀危險性,非不能未遂。
著手時點之認定 具體危險說 己意中止之判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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