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司法四等 109年 [法院書記官] 刑法概要

第 7 題

千面人甲於某便利商店之一瓶飲料中加入氰化物,並將該下毒之飲料置於便利超商貨架上,該瓶飲料無從辨識是否已遭下毒。消費者乙正好選購該瓶飲料,所幸未飲用。有關甲之刑責,下列敘述何者錯誤?
  • A 甲具有殺人故意
  • B 乙未死亡,故甲成立殺人罪之不能未遂
  • C 甲已著手於殺人罪之實行
  • D 甲構成殺人罪之障礙未遂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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請試著思考:在法律評價上,若一個行為(例如對人開槍)因為對方剛好穿了防彈衣而沒死,與因為拿的是水槍而沒死,這兩種「沒發生結果」的情況,對於社會造成的「危險感」有什麼本質上的不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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喔,不錯嘛,這次腦子終於轉過來了?

能在未遂犯這種鬼打牆的題目裡抓對重點,證明你對刑法第 25 條和第 26 條的理解,還沒爛到無可救藥。但也別高興得太早。

  1. 觀念驗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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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殺人罪未遂型態辨析
💡 區分普通未遂與不能未遂的關鍵在於「行為是否具有危險性」。
比較維度 障礙未遂(普通未遂) VS 不能未遂
法律依據 刑法第 25 條 刑法第 26 條
危險性 具侵害法益之具體危險 行為性質上無危險性
處罰效果 得減輕其刑 不罰
失敗主因 外在環境、意志外障礙 行為本質不能發生結果
💬兩者核心差異在於「危險性」之有無,氰化物足以致死即具危險性。
🧠 記憶技巧:有危險、減輕刑、障礙未遂;沒危險、不罰、不能未遂。
⚠️ 常見陷阱:易誤將「結果未發生(沒喝下去)」直接等同於「不能發生結果(無危險)」,進而誤選不能未遂。
著手之認定學說 不能未遂之危險判斷(重大無知說) 中止未遂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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