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司法四等 113年 [法院書記官] 刑法概要

第 10 題

甲欲購買砒霜毒死A,但購買時老闆錯拿砂糖給甲,甲將買得之「毒藥」摻入飲料供A飲用,A飲用完覺得肚子疼痛。甲之刑責為何?
  • A (A)甲構成殺人罪之不能未遂
  • B (B)甲構成殺人罪之中止未遂
  • C (C)甲構成殺人罪之障礙未遂
  • D (D)甲構成殺人罪之失敗未遂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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請你思考一個核心問題:甲之所以沒有殺成 A,是因為甲「主觀上選錯了完全無害的手段」(例如想用念力殺人),還是因為在執行的過程中,發生了某種「甲無法控制的外部意外」才導致結果不發生?這兩種失敗的性質有什麼不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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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1. 觀念驗證: 甲主觀上具有殺人故意,且客觀上已將其認知中的「毒藥」放入飲料,這屬於著手實行。最終 A 未死亡,是因為「老闆拿錯藥」這個外部因素介入,導致犯罪計畫出現了非自願的障礙。在刑法學說中,這類因外部因素導致手段失敗的情況,屬於刑法第 25 條障礙未遂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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