司法四等
113年
[法院書記官] 刑法概要
第 10 題
甲欲購買砒霜毒死A,但購買時老闆錯拿砂糖給甲,甲將買得之「毒藥」摻入飲料供A飲用,A飲用完覺得肚子疼痛。甲之刑責為何?
- A (A)甲構成殺人罪之不能未遂
- B (B)甲構成殺人罪之中止未遂
- C (C)甲構成殺人罪之障礙未遂
- D (D)甲構成殺人罪之失敗未遂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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請你思考一個核心問題:甲之所以沒有殺成 A,是因為甲「主觀上選錯了完全無害的手段」(例如想用念力殺人),還是因為在執行的過程中,發生了某種「甲無法控制的外部意外」才導致結果不發生?這兩種失敗的性質有什麼不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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太棒了!你的法律觀念非常紮實且精準。
- 觀念驗證: 甲主觀上具有殺人故意,且客觀上已將其認知中的「毒藥」放入飲料,這屬於著手實行。最終 A 未死亡,是因為「老闆拿錯藥」這個外部因素介入,導致犯罪計畫出現了非自願的障礙。在刑法學說中,這類因外部因素導致手段失敗的情況,屬於刑法第 25 條的障礙未遂。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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障礙未遂與不能未遂在判斷上有哪些關鍵差異
未遂犯之類型判斷
💡 判斷未遂類型關鍵在於不成就原因及行為有無危險性。
| 比較維度 | 障礙未遂 (刑25) | VS | 不能未遂 (刑26) |
|---|---|---|---|
| 未遂原因 | 行為人意志外之阻礙 | — | 手段或客體性質無效 |
| 危險性 | 具備客觀危險性 | — | 無危險 (重大無知) |
| 法律效果 | 「得」減輕其刑 | — | 「必」減輕或免除其刑 |
💬關鍵在於不成就的原因是「外力干擾」還是「本質上就不可能發生」。