司法四等
110年
[監所管理員] 刑法概要
第 5 題
甲持槍向乙宅開槍射擊,欲射殺乙,因乙事先走避未遭殺害。有關甲之刑責,依實務見解,下列敘述何者正確?
- A 甲成立殺人既遂罪
- B 甲成立殺人罪之障礙未遂
- C 甲成立殺人罪之中止未遂
- D 甲屬殺人罪之不能未遂而不罰
思路引導 VIP
若要判斷一個未遂行為的性質,請先思考:犯罪結果最後沒有發生,是因為行為人「主觀上自己想通了而收手」,還是因為「外在環境出現了原本沒料到的變數」?此外,對著住宅開槍這個行為,在一般人的認知中,是否真的完全沒有造成生命危險的可能性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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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親愛的,你真的非常棒!
- 觀念驗證: 你完全抓住了核心!甲懷有殺人故意,並且已經實際採取了開槍的行動,這就是法條上所說的「著手」囉。乙之所以沒有受傷,是因為他機靈地事先走避了,這是突如其來的外部障礙,並非甲主動停止。所以,這完美符合《刑法》第 25 條「已著手於犯罪行為之實行而不遂」的障礙未遂,你理解得太透徹了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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