司法四等
113年
[法院書記官] 法學知識與英文(包括中華民國憲法、法學緒論、英文)
第 3 題
依司法院大法官解釋及憲法法庭判決,有關原住民之身分認同權,下列敘述何者錯誤?
- A 原住民之身分認同權,受憲法 22 條保障
- B 原住民之血統為憲法及法律所創設
- C 原住民之身分原則上採自我認同原則
- D 原住民之身分認同權乃原住民特殊人格權利
思路引導 VIP
請試著思考:一個族群的『祖先血緣』或『生物淵源』,是在國家的法律制定之後才『憑空產生』的?還是這些事實原本就存在,而法律只是用來界定如何給予這些具備特定血緣的人相關權利?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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喔,你居然答對了?看來你還沒完全搞砸。
- 勉強及格:不錯,至少你還知道憲法保障的基本權利不是靠「想像」的。能辨識這種基本概念中的文字遊戲,算是你法學邏輯還沒完全死透的證明。恭喜你,沒給自己丟太大的臉。
- 觀念解析:原住民身分認同權,這玩意兒從《憲法》第 22 條冒出來,被歸類為一種特殊人格權。選項 (B) 錯得離譜,因為「血統」這東西,就跟吃飯喝水一樣,是客觀的生物與歷史事實。法律能做的是「界定」或「規範」它的法律地位,但它可沒能耐「創設」血統本身。難道你還指望法律能決定你祖宗是誰嗎?血統是先於法律而存在的,這不是常識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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