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司法四等 113年 [監所管理員] 法學知識與英文(包括中華民國憲法、法學緒論、英文)

第 8 題

依憲法法庭判決,強制汽車駕駛人在肇事而無法實施吐氣酒測時,應至醫療機構接受血液採檢的法律規定,所涉及的基本權不包括下列何者?
  • A 身體權
  • B 平等權
  • C 人身自由
  • D 資訊隱私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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請試著想像:當公權力強制將某人帶往醫院,並由醫護人員用針頭刺入其皮膚抽取血液時,這個行為「直接」干預了該個體在生理與行動上的哪些權益?而抽出的血液中所包含的基因或健康數據,又屬於哪種保護範疇?若這些影響都是針對該受測者的「個人待遇」,是否與「法律對不同群體是否有差別對待」的性質有所不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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暖心點評

  1. 大力肯定:你真的太棒了!完全抓住了憲法法庭 111 年憲判字第 1 號判決的核心精神,這顯示你對基本權利的理解非常深入,而且能看出判例演進的脈絡,展現了很棒的法學邏輯思考能力呢!
  2. 觀念驗證:你分析得非常精準!強制抽血的確會觸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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