司法四等
109年
[法警] 法學知識與英文(包括中華民國憲法、法學緒論、英文)
第 2 題
依司法院大法官解釋,下列何項權利,非屬憲法居住、遷徙自由之保障範圍?
- A 設定住居所
- B 旅行
- C 入出國境
- D 駕駛汽車
思路引導 VIP
請試著思考:如果我們想從 A 點移動到 B 點,憲法保障的是「我們可以自由決定去哪裡」這個『空間權利』,還是保障「我們可以使用任何特定交通工具(例如飛機、大貨車)」的『操作權利』?兩者中哪一個更傾向於需要政府核發執照才能執行的行為?