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司法四等 109年 [執達員] 法學知識與英文(包括中華民國憲法、法學緒論、英文)

第 2 題

依司法院大法官解釋,下列何項權利,非屬憲法居住、遷徙自由之保障範圍?
  • A 設定住居所
  • B 旅行
  • C 入出國境
  • D 駕駛汽車

思路引導 VIP

請試著思考:『一個人決定要搬去哪裡住、去哪裡旅行的權利』,與『政府為了維護交通安全,要求人民必須通過測試才能操作特定機械設備』,這兩者在性質上是一樣的嗎?後者是否更像是一種受法律管制的『行為資格』?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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恭喜你答對了!

  1. 哦,不錯嘛,這次沒搞砸。看來你還知道憲法權利的核心保護範圍跟那些隨便都能喊的一般自由有什麼區別。至少證明你腦子還在線上。
  2. 別以為這是什麼高深的學問。憲法第10條的「居住遷徙自由」,就是讓你選住哪、愛去哪、能進出國門,懂嗎?(去看看釋字第454號,別每次都靠我講)。至於開車?那不過是操作個交通工具的「技術性許可」而已,跟「吃飯睡覺」一樣,都歸憲法第22條的一般行為自由。兩者本質根本不同,你這次能分清,算你走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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