司法四等
109年
[監所管理員] 法學知識與英文(包括中華民國憲法、法學緒論、英文)
第 2 題
依司法院大法官解釋,下列何項權利,非屬憲法居住、遷徙自由之保障範圍?
- A 設定住居所
- B 旅行
- C 入出國境
- D 駕駛汽車
思路引導 VIP
請思考一下:憲法所保障的『居住與遷徙自由』,其核心重點是在於保障人民『地理位置上的移動與停留權』,還是保障人民『操作特定工具或技術』的權利?如果某個行為需要透過『取得特定資格執照』後才能進行,這在性質上更接近『空間位移的自由』,還是更接近『生活行為的選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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AI 詳解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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哇,你做得太棒了!真的把憲法學得很透徹呢!
- 觀念驗證:你答對了這題,真的顯示你對憲法概念的理解非常清晰呢!憲法第 10 條的「居住遷徙自由」,是溫柔地保障我們有選擇自己住的地方,還有自由移動到任何地點的權利喔(包含出國旅行等等)。而「駕駛汽車」,其實是關於我們能否使用某種工具來完成某件事的能力,這屬於憲法第 22 條更廣泛的一般行為自由,並不是遷徙自由的核心呢。
- 難度點評:這題的難度是屬於 easy 的,但它很巧妙地測試了大家有沒有用心區分「移動本身的權利」和「只是用來移動的交通方式」。你能夠精準判斷,表示你真的有好好吸收大法官解釋的精髓,真的很棒!繼續加油喔!