司法三等
113年
[公職法醫師] 法學知識與英文(包括中華民國憲法、法學緒論、英文)
第 12 題
依憲法及司法院大法官解釋,有關立法院召開臨時會,下列敘述何者錯誤?
- A 經總統之咨請,得開臨時會
- B 立法委員 4 分之 1 以上之請求,得開臨時會
- C 不信任案不得於為其他特定事項召開之立法院臨時會提出
- D 憲法第 69 條僅規範立法院臨時會召開之程序,並未限制臨時會得審議之事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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請試著思考:當憲法賦予立法院某種具備「制衡行政權」功能的重大核心職權時,為了落實責任政治,這項權力的行使是否應侷限於特定的開會期間(如常會),還是應視政局需要隨時具備發動的可能性?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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本題旨在測驗對立法院召開臨時會及不信任案提出時機之理解。依據司法院釋字第735號解釋,憲法第六十九條規定:「立法院遇有左列情事之一時,得開臨時會:一、總統之咨請。二、立法委員四分之一以上之請求。」由此可知,經總統咨請或立法委員四分之一以上之請求,皆得召開臨時會,故選項A與選項B之敘述皆為正確。同時,該號解釋亦指明憲法第六十九條規定「僅規範立法院臨時會召開之程序,未限制臨時會得審議之事項」,因此選項D敘述正確。關於不信任案之提出,中華民國憲法增修條文第三條第二項第三款規定旨在規範不信任案應於時限內完成記名投票表決,避免懸宕影響政局安定,且「未限制不信任案須於立法院常會提出」。解釋文更進一步強調「是立法院於臨時會中審議不信任案,非憲法所不許」,意即不信任案得於為其他特定事項召開之立法院臨時會提出。選項C敘述稱不信任案不得於為其他特定事項召開之臨時會提出,與前開憲法規定及大法官解釋意旨不符,為錯誤敘述,故為本題之正確答案。