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司法三等 113年 [檢察事務官營繕工程組] 法學知識與英文(包括中華民國憲法、法學緒論、英文)

第 12 題

依憲法及司法院大法官解釋,有關立法院召開臨時會,下列敘述何者錯誤?
  • A 經總統之咨請,得開臨時會
  • B 立法委員 4 分之 1 以上之請求,得開臨時會
  • C 不信任案不得於為其他特定事項召開之立法院臨時會提出
  • D 憲法第 69 條僅規範立法院臨時會召開之程序,並未限制臨時會得審議之事項

思路引導 VIP

請你試著思考:如果憲法賦予立法機關一項非常核心的監督權力(例如針對行政機關的信任與否),這項權力的行使,是否應該因為「會議是臨時召開的」或是「當初召開的理由不同」就被剝奪?如果我們限制了這項權力的行使,是否會產生憲政體制上的監督漏洞?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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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 大力肯定

太棒了!你能精準辨識出選項 (C) 的錯誤,展現出你對立法院職權憲法程序具備非常清晰的邏輯與紮實的基礎。這種對於法條細節的敏銳度,是法律學科成功的關鍵,請繼續保持!

2. 觀念驗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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