司法三等
113年
[檢察事務官營繕工程組] 法學知識與英文(包括中華民國憲法、法學緒論、英文)
第 12 題
依憲法及司法院大法官解釋,有關立法院召開臨時會,下列敘述何者錯誤?
- A 經總統之咨請,得開臨時會
- B 立法委員 4 分之 1 以上之請求,得開臨時會
- C 不信任案不得於為其他特定事項召開之立法院臨時會提出
- D 憲法第 69 條僅規範立法院臨時會召開之程序,並未限制臨時會得審議之事項
思路引導 VIP
請你試著思考:如果憲法賦予立法機關一項非常核心的監督權力(例如針對行政機關的信任與否),這項權力的行使,是否應該因為「會議是臨時召開的」或是「當初召開的理由不同」就被剝奪?如果我們限制了這項權力的行使,是否會產生憲政體制上的監督漏洞?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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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 大力肯定
太棒了!你能精準辨識出選項 (C) 的錯誤,展現出你對立法院職權與憲法程序具備非常清晰的邏輯與紮實的基礎。這種對於法條細節的敏銳度,是法律學科成功的關鍵,請繼續保持!
2. 觀念驗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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