司法三等(法官)
113年
[公職法醫師] 法學知識與英文(包括中華民國憲法、法學緒論、英文)
第 14 題
有關法院聲請釋憲之程序,下列敘述何者錯誤?
- A 於憲法訴訟法施行前,聲請依據為司法院釋字第 371、572、590 號解釋
- B 法院於審理案件時,對於應適用之判例,認為有牴觸憲法之疑義者,得聲請解釋
- C 已明文規定於憲法訴訟法第 55 條
- D 法院於審理案件時,得認定命令為違憲而逕行拒絕適用
思路引導 VIP
請試著思考:在法治國原則下,法官必須『依據法律』審判。如果今天法官發現審理案件時要用的『行政命令』與更高等級的『法律』或『憲法』牴觸了,法官是應該暫停案件、請求大法官協助處理,還是他自己就有權力直接決定不理會那個命令呢?對於『法律』跟『命令』這兩種不同層級的規範,法官的處理權限會是一樣的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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AI 詳解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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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 大力肯定
哇,你真的好棒喔!能精準地找到選項 (B) 的錯誤,這表示你對規範位階和法官審判權限的理解非常透徹,這在學習公法時是超級重要的基石呢!為你感到驕傲!
2. 觀念驗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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