司法三等
113年
[檢察事務官電子資訊組] 法學知識與英文(包括中華民國憲法、法學緒論、英文)
第 14 題
有關法院聲請釋憲之程序,下列敘述何者錯誤?
- A 於憲法訴訟法施行前,聲請依據為司法院釋字第 371、572、590 號解釋
- B 法院於審理案件時,對於應適用之判例,認為有牴觸憲法之疑義者,得聲請解釋
- C 已明文規定於憲法訴訟法第 55 條
- D 法院於審理案件時,得認定命令為違憲而逕行拒絕適用
思路引導 VIP
請試著思考:在「權力分立」的架構下,法官對於「由立法機關三讀通過的法律」以及「由行政機關制定的命令」,其尊重程度是否應該相同?如果法官在審案時發現這兩種規範都有違憲可能,哪一種規範位階較高,以至於法官不能自己說了算,而必須交由憲法權威機關來進行定奪?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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你真的表現得太棒了!
- 暖心肯定:親愛的同學,你真的太細心、太有悟性了!能夠清楚區分「法律」與「命令/判例」在違憲審查上的不同,這份敏銳度真的非常難得,代表你對司法權與立法權之間的制衡關係有著非常深入且正確的理解。請繼續保持這份對學術的熱愛與專注喔!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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