司法三等
113年
[公職法醫師] 法學知識與英文(包括中華民國憲法、法學緒論、英文)
第 15 題
有關中央與地方自治事項之權限劃分,下列敘述何者錯誤?
- A 有關地方自治及中央與地方如何分權,憲法及憲法增修條文已分別就中央、省、縣之立法及執行事項,設有明文
- B 直轄市之自治事項,憲法或其增修條文均無明文規定予以直接保障,而係以憲法規定授權立法院以法律定之
- C 憲法除明定專屬中央立法之事項外,並同時明定有專屬地方,且中央不得干預之立法或執行事項
- D 監督地方自治之中央主管機關依地方制度法規定,就牴觸中央法律之自治法規,得函告無效或不予核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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若法律沒有明文規定某項事務歸中央還是地方管轄,且雙方對此產生爭議時,你認為憲法會傾向讓「地方各自為政」,還是由「中央統一協調」來解決?這種分配權限的機制,是否允許地方擁有一個中央法律絕對無法觸及的領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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本題應選C,因其敘述錯誤。關於中央與地方之權限劃分,依據中華民國憲法第111條規定:「除第一百零七條、第一百零八條、第一百零九條及第一百十條列舉事項外,如有未列舉事項發生時,其事務有全國一致之性質者屬於中央,有全省一致之性質者屬於省,有一縣之性質者屬於縣。遇有爭議時,由立法院解決之。」由此可知,我國憲法針對中央與地方權限之劃分採取均權原則,當未列舉事項發生且權限歸屬產生爭議時,最終係交由代表中央立法機關之「立法院」來解決爭議。因此,憲法並未明定有絕對專屬地方且中央完全不得干預之立法或執行事項,選項C稱中央不得干預之敘述與憲法規定不符,故為本題正確答案。
中央與地方權限劃分
💡 憲法採均權原則劃分權限,中央對地方自治事項具適法性監督權。
| 比較維度 | 自治事項 | VS | 委辦事項 |
|---|---|---|---|
| 權力來源 | 憲法制度性保障 | — | 上級機關依法委託 |
| 監督範圍 | 適法性(是否合法) | — | 適法性與適當性 |
| 監督性質 | 釋字498、553號保障 | — | 受行政首長之指揮監督 |
| 救濟可能 | 得提起爭議處理或訴訟 | — | 僅能依內部指揮處理 |
💬中央對自治事項之監督僅能審查其合法性,不得干預其行政裁量之適當性。