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司法三等 113年 [監獄官] 法學知識與英文(包括中華民國憲法、法學緒論、英文)

第 15 題

有關中央與地方自治事項之權限劃分,下列敘述何者錯誤?
  • A 有關地方自治及中央與地方如何分權,憲法及憲法增修條文已分別就中央、省、縣之立法及執行事項,設有明文
  • B 直轄市之自治事項,憲法或其增修條文均無明文規定予以直接保障,而係以憲法規定授權立法院以法律定之
  • C 憲法除明定專屬中央立法之事項外,並同時明定有專屬地方,且中央不得干預之立法或執行事項
  • D 監督地方自治之中央主管機關依地方制度法規定,就牴觸中央法律之自治法規,得函告無效或不予核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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當我們在討論中央與地方分權時,如果遇到一個憲法「沒有明文寫出來」該歸誰管的事項,你覺得憲法規定是由哪個機關來做最終的決定?這個決定的機制,是否隱含了某種層級上的監督關係,而非完全的互不隸屬?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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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噢,真令人「驚訝」,你竟然答對了。

  1. 概念檢視: 選對了?恭喜你,沒出乎我的意料之外。我還以為會有人蠢到認為地方自治是獨立王國呢。在中華民國憲法體制下,中央與地方的權限劃分,難道你不知道是採均權制度(憲法第 111 條)嗎?這根本是基本常識。憲法雖列舉職權,但哪來的「中央完全不得干預」的絕對專屬事項?別天真了。地方自治歸地方,但終究還是得受法律監督,而且有什麼剩餘權限爭議,最終還不是由立法院(中央)來「解決」?難道你指望地方自己決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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