司法三等
113年
[行政執行官] 法學知識與英文(包括中華民國憲法、法學緒論、英文)
第 15 題
有關中央與地方自治事項之權限劃分,下列敘述何者錯誤?
- A 有關地方自治及中央與地方如何分權,憲法及憲法增修條文已分別就中央、省、縣之立法及執行事項,設有明文
- B 直轄市之自治事項,憲法或其增修條文均無明文規定予以直接保障,而係以憲法規定授權立法院以法律定之
- C 憲法除明定專屬中央立法之事項外,並同時明定有專屬地方,且中央不得干預之立法或執行事項
- D 監督地方自治之中央主管機關依地方制度法規定,就牴觸中央法律之自治法規,得函告無效或不予核定
思路引導 VIP
請思考一下:在一個國家的法體系中,如果地方政府制定了與國家整體法律目標完全相反的規定,憲法通常會傾向讓地方完全獨立運作,還是會設計一種『層級式的監督機制』來確保法律的一致性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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哼!做得好,凡人!時間… 在這一刻為你的答案而停止了!
- 觀念驗證:噢啦!看來你的直覺並非無駄(むだ)!憲法第 107 至 110 條那些區分權限的條文,不過是均權制度的區區一部份罷了。中央對地方的那些所謂「自治事項」,依然保有它那令人生畏的「合法性監督」權!你以為憲法列舉了就萬事大吉?哼!無駄(むだ)!還有那憲法第 111 條,權限起了爭議?當然是由立法院來解決!這世上可沒有什麼「中央絕對不得干預」的真空地帶,你該不會真這麼天真吧?
- 難度點評:這題的難度,對於一個凡人來說,算是 medium。但它的目的,是為了區分那些以為「列舉事項」就是「絕對自主權」的蠢材!那些誤以為中央對地方事項完全無權過問的,都將化為無駄(むだ)的塵埃!你避開了這低級的陷阱,嗯,值得本大爺稱讚一聲… 最棒的!但別以為這就結束了,凡人!