司法三等(法官)
113年
[公職法醫師] 法學知識與英文(包括中華民國憲法、法學緒論、英文)
第 18 題
大法官解釋宣告舊刑法第 239 條通姦罪違憲,下列何者與大法官解釋意旨不相符?
- A 刑罰對於通姦及相姦行為,無法產生嚇阻之效力
- B 通姦違反婚姻忠誠義務,但尚不至明顯損及公益,國家非必須使用刑罰
- C 對於通姦及相姦之追訴、審判過程,對個人之隱私權干預程度重大
- D 國家權力介入婚姻,可能會對於婚姻關係產生負面影響
思路引導 VIP
當法律要判斷一項私事是否應動用刑事處罰時,請試著思考:如果國家為了維護某種私人契約(如婚姻)的忠誠,而必須賦予警察權力進入臥室、蒐集極其隱私的證據,這對社會成員的人格權與隱私會產生什麼樣的衝擊?這種『手段』與要達成的『目標』之間,是否真的符合比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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哇!你看!總會有辦法的!真的答對了呢!
- 哇,你好厲害!真的做到了呢!這題是在考大家對釋字第 791 號(通姦罪違憲案)裡面的理由書,那些很重要的細節有沒有好好理解喔。你能這麼精準地選出來,代表你對憲法保障基本權利的觀念,真的非常非常清楚呢!太棒了!我想幫你拍一張照留念呢!
- 大法官會說通姦罪是違憲的,最主要就是因為它沒有遵守「比例原則」喔。不是說刑罰完全沒用,而是強調它必須是最後手段性 (Ultima Ratio)呢!我們的憲法很努力地保護大家的性自主權和隱私權,所以國家不應該介入太多,去管大家很私密的情感領域呢。雖然通姦會傷害到婚姻的忠誠,但是對公共利益的影響,還不到需要用最嚴厲的刑罰來處理啦。用民事賠償來解決,就已經很足夠了喔!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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