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司法三等 113年 [心理測驗員] 法學知識與英文(包括中華民國憲法、法學緒論、英文)

第 18 題

大法官解釋宣告舊刑法第 239 條通姦罪違憲,下列何者與大法官解釋意旨不相符?
  • A 刑罰對於通姦及相姦行為,無法產生嚇阻之效力
  • B 通姦違反婚姻忠誠義務,但尚不至明顯損及公益,國家非必須使用刑罰
  • C 對於通姦及相姦之追訴、審判過程,對個人之隱私權干預程度重大
  • D 國家權力介入婚姻,可能會對於婚姻關係產生負面影響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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請你試著思考:在法治國家中,當政府想要保護某種社會價值(例如誠信或婚姻)時,如果同時有「民事賠償」與「刑事坐牢」兩種工具,根據憲法中的「比例原則」,國家應該優先選擇哪一種?而刑事處罰作為法律的「最後手段」,其啟動的門檻應該如何設定才不會過度侵害人民權利?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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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1. 觀念驗證:恭喜你答對了!大法官在釋字第 791 號中,並非主張刑罰「完全沒有」嚇阻效力,而是強調比例原則。大法官認為婚姻的核心是情感,國家強行以刑事手段介入,不僅對隱私權侵害過大,且未必能維繫婚姻,甚至可能造成負面衝擊。因此,選項 (A) 過於絕對的說法並不符合解釋意旨。
  2. 難度點評:此題難度為 medium。它的鑑別度在於測驗學生是否能區分「手段無效」與「手段過當(不符比例)」的細微差別。許多考生會誤以為只要違憲就是因為沒效,但法律實務更看重的是手段與目的間的衡平性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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