司法三等(法官)
113年
[公職法醫師] 法學知識與英文(包括中華民國憲法、法學緒論、英文)
第 19 題
直轄市市長若犯內亂、外患或貪污罪,經判決確定者,行政院應予:
- A 停止職權
- B 暫時休職
- C 解除職務
- D 調任非主管職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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如果一位具有高度民意基礎的首長,已經被法院最終認定(判決確定)犯下了危害國家或嚴重背信的罪行,從法治國家維護政府廉能的角度來看,行政機關應該只是「暫時不讓他上班」,還是應該「正式撤銷其職位」以示負責?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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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觀念驗證: 根據《地方制度法》第 79 條,直轄市長若犯下內亂、外患、貪污或組織犯罪,經判決確定者,行政院應予以「解除職務」。這裡的關鍵在於「判決確定」,這代表司法程序已終結,市長已喪失法定的公務員任用資格,因此必須永久性地切斷其職務聯繫。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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