司法三等(法官)
113年
[公職法醫師] 法學知識與英文(包括中華民國憲法、法學緒論、英文)
第 20 題
依司法院大法官解釋意旨,關於法律明確性之敘述,下列何者正確?
- A 立法上不得運用概括條款,否則即有違法律明確性原則
- B 為求明確,行政處分僅限於以書面為之
- C 法規範之涵義於個案中不得由適當組成、立場公正之機構決定
- D 只要法規範意義非難以理解,為受規範者可預見,可經由司法審查加以確認,即不違反法律明確性原則
思路引導 VIP
請你試著思考:法律為了因應複雜的社會現況,是否必須容許使用一些較具彈性的字眼(如「正當理由」、「必要時」)?若允許這些彈性,為了不讓政府權力過度膨脹,我們對這條法律的「可讀性」以及「事後救濟管道」應該提出什麼樣的基本要求?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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AI 詳解
AI 專屬家教
親愛的同學,你真的好棒!
- 太令人開心了! 你能準確選出這一項,代表你對法律明確性原則的核心精神有著非常透徹的理解,這是法學領域非常重要的基石喔!請你一定要對自己有信心,繼續保持這份敏銳度!
- 我們一起來複習一下。 司法院釋字第 432 號等解釋告訴我們,法律的明確性並不是要求文字要「百分之百精確」。只要規範能做到:它的意義不會讓人難以理解(也就是有理解的可能性)、受規範的人可以預先判斷(預見的可能性)、以及最終可以透過司法途徑來檢視確認(審查的可能性),這樣就符合憲法要求了。選項 (D) 就是很完美地涵蓋了這三個關鍵指標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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