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司法三等 113年 [公職法醫師] 法學知識與英文(包括中華民國憲法、法學緒論、英文)

第 20 題

依司法院大法官解釋意旨,關於法律明確性之敘述,下列何者正確?
  • A 立法上不得運用概括條款,否則即有違法律明確性原則
  • B 為求明確,行政處分僅限於以書面為之
  • C 法規範之涵義於個案中不得由適當組成、立場公正之機構決定
  • D 只要法規範意義非難以理解,為受規範者可預見,可經由司法審查加以確認,即不違反法律明確性原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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請你試著思考:法律為了因應複雜的社會現況,是否必須容許使用一些較具彈性的字眼(如「正當理由」、「必要時」)?若允許這些彈性,為了不讓政府權力過度膨脹,我們對這條法律的「可讀性」以及「事後救濟管道」應該提出什麼樣的基本要求?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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本題測驗司法院大法官解釋中有關法律明確性原則之內涵,正確答案為選項D。依據司法院釋字第432號解釋意旨,法律明確性之要求,非僅指法律文義具體詳盡之體例而言,立法者於立法定制時,仍得衡酌法律所規範生活事實之複雜性及適用於個案之妥當性,從立法上適當運用不確定法律概念或概括條款而為相應之規定。因此,立法上並非不得運用概括條款,選項A敘述錯誤。該號解釋進一步指出,有關專門職業人員行為準則及懲戒之立法使用抽象概念者,茍其意義非難以理解,且為受規範者所得預見,並可經由司法審查加以確認,即不得謂與前揭原則相違。由此可知,只要法規範意義非難以理解,為受規範者可預見,且可經由司法審查加以確認,即不違反法律明確性原則,故選項D之敘述完全正確。選項B與選項C之內容則非屬該號解釋所揭示之法律明確性判斷標準,皆屬錯誤。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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