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司法三等 113年 [公職法醫師] 法學知識與英文(包括中華民國憲法、法學緒論、英文)

第 22 題

依司法院釋字第 775 號解釋,下列敘述何者錯誤?
  • A 刑法第 48 條前段「裁判確定後,發覺為累犯者,依前條之規定更定其刑。」之規定與憲法一事不再理原則有違
  • B 累犯加重本刑部分,不生違反憲法一行為不二罰原則之問題
  • C 刑法第 47 條第 1 項之規定累犯不分情節,一律加重最低本刑,不符憲法罪刑相當原則
  • D 累犯加重本刑之規定,與憲法意旨有違,自司法院釋字第 775 號解釋公布之日起失其效力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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當大法官審理一項存在已久的法律制度(例如:累犯加重處罰)時,如果發現該制度在「某些極端個案」會導致刑罰過重,但「制度本身的初衷」仍具備防罪目的,你認為大法官會傾向於「直接廢除整個制度」,還是「保留制度但要求法官在個案中靈活調整(例如給予不加重的裁量權)」呢?請試著從權力平衡的角度思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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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1. 觀念驗證: 釋字第 775 號解釋並沒有宣告累犯加重制度「全然違憲」。大法官認為「累犯加重」原則上不違反一行為不二罰;違憲的是刑法第 47 條中「不分情節一律加重最低本刑」的部分(違反罪刑相當原則),以及刑法第 48 條更定其刑之規定(違反一事不再理原則)。因此,選項 (D) 敘述過於武斷,是正確的錯誤選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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