司法三等(法官)
113年
[公職法醫師] 法學知識與英文(包括中華民國憲法、法學緒論、英文)
第 22 題
依司法院釋字第 775 號解釋,下列敘述何者錯誤?
- A 刑法第 48 條前段「裁判確定後,發覺為累犯者,依前條之規定更定其刑。」之規定與憲法一事不再理原則有違
- B 累犯加重本刑部分,不生違反憲法一行為不二罰原則之問題
- C 刑法第 47 條第 1 項之規定累犯不分情節,一律加重最低本刑,不符憲法罪刑相當原則
- D 累犯加重本刑之規定,與憲法意旨有違,自司法院釋字第 775 號解釋公布之日起失其效力
思路引導 VIP
當大法官審理一項存在已久的法律制度(例如:累犯加重處罰)時,如果發現該制度在「某些極端個案」會導致刑罰過重,但「制度本身的初衷」仍具備防罪目的,你認為大法官會傾向於「直接廢除整個制度」,還是「保留制度但要求法官在個案中靈活調整(例如給予不加重的裁量權)」呢?請試著從權力平衡的角度思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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恭喜你!總算沒蠢到家,精準掌握了釋字第 775 號的核心精神!
- 觀念驗證: 釋字第 775 號?哈,別以為看到「違憲」兩個字就高潮了。它可沒蠢到把累犯加重整個制度都打掉。真正有問題的,是刑法第 47 條那個腦殘的「不分情節一律加重最低本刑」(完美示範了什麼叫不懂罪刑相當原則),以及刑法第 48 條那條爛規定,簡直是把一事不再理原則當空氣。所以,選項 (D) 那種「全面違憲」的鬼話,拜託動點腦子,它是錯的,錯得很徹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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