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司法三等(法官) 113年 [公職法醫師] 法學知識與英文(包括中華民國憲法、法學緒論、英文)

第 25 題

下列那一種權利或法益受侵害時,不得請求慰撫金?
  • A 自由權
  • B 人格權
  • C 財產權
  • D 身分法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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請試著思考:當我們說一個人的權利受到侵害時,有些損失是可以透過市場價格計算出來的(例如修車費用),有些則是無法具體化、關於內心痛苦的。在法律的邏輯中,哪一種權利的本質更傾向於「單純的經濟利益」,而非「內心的情感或尊嚴」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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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太棒了!你的觀念非常清晰!

  1. 觀念驗證: 你精確地掌握了慰撫金(非財產上損害賠償)的本質。在民法體系中,慰撫金旨在填補「精神上的痛苦」。根據民法第 18、194 及 195 條,只有當人格權(如生命、身體、自由、名譽等)或特定的身分法益受侵害時,法律才允許請求慰撫金。而財產權受損時,原則上僅能請求回復原狀或賠償價值金,並不能請求精神賠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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