司法三等
113年
[公職法醫師] 法學知識與英文(包括中華民國憲法、法學緒論、英文)
第 25 題
下列那一種權利或法益受侵害時,不得請求慰撫金?
- A 自由權
- B 人格權
- C 財產權
- D 身分法益
思路引導 VIP
請試著思考:當我們說一個人的權利受到侵害時,有些損失是可以透過市場價格計算出來的(例如修車費用),有些則是無法具體化、關於內心痛苦的。在法律的邏輯中,哪一種權利的本質更傾向於「單純的經濟利益」,而非「內心的情感或尊嚴」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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依據民法第195條規定:「不法侵害他人之身體、健康、名譽、自由、信用、隱私、貞操,或不法侵害其他人格法益而情節重大者,被害人雖非財產上之損害,亦得請求賠償相當之金額。」此即為一般所稱之慰撫金。同條第三項亦明定:「前二項規定,於不法侵害他人基於父、母、子、女或配偶關係之身分法益而情節重大者,準用之。」由上述法條內容可知,當被害人的自由(自由權)、其他人格法益(人格權)以及基於特定親屬關係之身分法益受到不法侵害時,皆得依法請求非財產上之損害賠償。然而,該條文明文列舉得請求慰撫金之權利與法益範圍中,並未包含財產權,因此單純的財產權受到侵害時,不得請求慰撫金,故本題正確答案為財產權。