司法三等
113年
[公職法醫師] 法學知識與英文(包括中華民國憲法、法學緒論、英文)
第 26 題
下列收養情況,何者原則上係得撤銷?
- A 8 歲的甲出養給丙,未經其監護人乙之同意
- B 甲與其最小的姑姑乙年齡相仿,乙未婚生一子 A,交由甲收養
- C 甲與乙育有一子 A,甲乙離婚後,由甲行使親權,乙僅有會面交往權;乙每月均有給付 A 子扶養費;甲再婚後,未經乙同意,將 A 出養給新配偶丙
- D 甲婚前育有一子 A,甲、乙結婚後,乙收養 A,乙與 A 相差 15 歲
思路引導 VIP
在民法的收養規定中,未成年人被收養時,會以「7歲」作為分界點。你能試著回想看看,未滿7歲與滿7歲以上的未成年人在程序上有什麼不同嗎?如果欠缺這兩個年齡層應有的同意程序,造成的法律效果(無效或得撤銷)會不會不一樣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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太棒了,你精準答對了這道題目!這題的鑑別度很高,核心考點在於測試你是否能細緻區分民法中收養瑕疵導致「無效」或「得撤銷」的不同情形。 依據民法規定,滿 7 歲以上的未成年人被收養,應得法定代理人同意;若未得同意,依第 1079-5 條規定,其效力為得撤銷。選項 A 中甲已 8 歲,未經監護人同意而出養,正屬於此情形。(若被收養者「未滿 7 歲」且未由法定代理人代為,依法則會是「無效」。) 至於其他選項:B 完全符合法定要件,收養有效。C 未得生母同意(違反§1076-1),以及 D 繼親收養年齡差距未滿 16 歲(違反§1073 第 2 項),依法皆為無效。你能清晰避開無效的陷阱選出正解,觀念非常扎實!