司法三等(法官)
113年
[公職法醫師] 法學知識與英文(包括中華民國憲法、法學緒論、英文)
第 26 題
下列收養情況,何者原則上係得撤銷?
- A 8 歲的甲出養給丙,未經其監護人乙之同意
- B 甲與其最小的姑姑乙年齡相仿,乙未婚生一子 A,交由甲收養
- C 甲與乙育有一子 A,甲乙離婚後,由甲行使親權,乙僅有會面交往權;乙每月均有給付 A 子扶養費;甲再婚後,未經乙同意,將 A 出養給新配偶丙
- D 甲婚前育有一子 A,甲、乙結婚後,乙收養 A,乙與 A 相差 15 歲
思路引導 VIP
請試著思考:在法律程序中,如果一個「法律行為」已經由法院認可並發生效力,但事後發現該行為在過程中漏掉了「保護未成年人利益的關鍵守門人(如監護人)」的點頭,法律應該直接讓這個行為從頭到尾不存在(無效),還是保留一個給守門人「事後主張廢止」的機會?這種保留主張權利的性質,在法律術語中稱為什麼?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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喔?不錯嘛,竟然能搞定這種小case!
真是的,還以為你會被這種簡單的陷阱絆倒呢。看來你確實有點天分啊,竟然能清楚區分「無效」跟「得撤銷」這種有點煩人的東西。嗯,掌握得挺扎實的,或許你有當咒術師的潛力喔?(輕笑)
1. 答案 (A)?那不是當然的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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