司法三等
113年
[公職法醫師] 法學知識與英文(包括中華民國憲法、法學緒論、英文)
第 26 題
下列收養情況,何者原則上係得撤銷?
- A 8 歲的甲出養給丙,未經其監護人乙之同意
- B 甲與其最小的姑姑乙年齡相仿,乙未婚生一子 A,交由甲收養
- C 甲與乙育有一子 A,甲乙離婚後,由甲行使親權,乙僅有會面交往權;乙每月均有給付 A 子扶養費;甲再婚後,未經乙同意,將 A 出養給新配偶丙
- D 甲婚前育有一子 A,甲、乙結婚後,乙收養 A,乙與 A 相差 15 歲
思路引導 VIP
請試著思考:在法律程序中,如果一個「法律行為」已經由法院認可並發生效力,但事後發現該行為在過程中漏掉了「保護未成年人利益的關鍵守門人(如監護人)」的點頭,法律應該直接讓這個行為從頭到尾不存在(無效),還是保留一個給守門人「事後主張廢止」的機會?這種保留主張權利的性質,在法律術語中稱為什麼?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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本題測驗收養得撤銷之情形。選項A中,8歲的甲出養給丙時,未經其監護人(即法定代理人)乙之同意,屬於未獲被收養者法定代理人同意之情形。根據民法第1079-5條規定:「收養子女,違反第一千零七十六條或第一千零七十六條之二第二項之規定者,被收養者之配偶或法定代理人得請求法院撤銷之。但自知悉其事實之日起,已逾六個月,或自法院認可之日起已逾一年者,不得請求撤銷。」由於甲之監護人乙為其法定代理人,在未經其同意而出養的情形下,法定代理人依法得請求法院撤銷該收養關係。因此,選項A之收養情況原則上係得撤銷,為本題正確答案。