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司法三等(法官) 113年 [公職法醫師] 法學知識與英文(包括中華民國憲法、法學緒論、英文)

第 27 題

關於取得時效,下列敘述何者錯誤?
  • A 未登記之不動產占有之始為善意並無過失者,取得時效期間為 10 年
  • B 取得時效為不變期間,無中斷之問題
  • C 動產占有之始為善意並無過失者,取得時效期間為 5 年
  • D 地上權亦得準用取得時效之規定

思路引導 VIP

若某項權利的取得,是建立在「長久維持某種事實狀態」的基礎上,那麼請思考:一旦這個「事實狀態」在過程中消失了,法律是否還應該讓之前的時間繼續累積?這種「依附於事實狀態」的期間,與法律規定的「固定上訴期限」在彈性上有什麼不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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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太棒了!你的法律觀念非常紮實!

喔,恭喜你,沒出糗。這道題目不過是檢驗你是否能分清楚「取得時效」與「法律期間」這兩碼子事。你成功避開了陷阱,看來你對民法物權編的基礎,嗯,還算勉強過得去。

  1. 觀念驗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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