司法三等
113年
[公職法醫師] 法學知識與英文(包括中華民國憲法、法學緒論、英文)
第 27 題
關於取得時效,下列敘述何者錯誤?
- A 未登記之不動產占有之始為善意並無過失者,取得時效期間為 10 年
- B 取得時效為不變期間,無中斷之問題
- C 動產占有之始為善意並無過失者,取得時效期間為 5 年
- D 地上權亦得準用取得時效之規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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若某項權利的取得,是建立在「長久維持某種事實狀態」的基礎上,那麼請思考:一旦這個「事實狀態」在過程中消失了,法律是否還應該讓之前的時間繼續累積?這種「依附於事實狀態」的期間,與法律規定的「固定上訴期限」在彈性上有什麼不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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本題應選出錯誤的敘述,選項B為錯誤,故為正確答案。關於取得時效是否會發生中斷,依據民法第771條規定:「占有人有下列情形之一者,其所有權之取得時效中斷:一、變為不以所有之意思而占有。二、變為非和平或非公然占有。三、自行中止占有。四、非基於自己之意思而喪失其占有。但依第九百四十九條或第九百六十二條規定,回復其占有者,不在此限。依第七百六十七條規定起訴請求占有人返還占有物者,占有人之所有權取得時效亦因而中斷。」從法條明文可知,當占有人發生特定法定情事,或是遭依規定起訴請求返還占有物時,其所有權的取得時效確實會發生中斷的法律效果。因此,選項B宣稱取得時效無中斷之問題,完全違背上述法律規定,為本題所求的錯誤選項。
取得時效要件整理
💡 占有他人財產達一定期間,依法定程序取得所有權或其他物權。
| 比較維度 | 不動產取得時效 | VS | 動產取得時效 |
|---|---|---|---|
| 客體限制 | 須為他人「未登記」土地 | — | 他人之動產 |
| 一般期間 | 20 年(自主占有) | — | 10 年(自主占有) |
| 善意無過失期間 | 10 年 | — | 5 年 |
| 中斷規定 | 可中斷(準用消滅時效) | — | 可中斷(準用消滅時效) |
💬取得時效因客體價值與占有主觀狀態而異,且皆非不變期間,有中斷機制。