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司法三等(法官) 113年 [公職法醫師] 法學知識與英文(包括中華民國憲法、法學緒論、英文)

第 29 題

清治時期臺灣的婚姻型態多元,但不包括下列何者?
  • A 招贅婚姻/招入婚姻
  • B 妾婚姻
  • C 童養媳婚姻
  • D 神聖婚姻(一夫一妻、一生一世之婚姻型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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請試著從歷史背景思考:在早期物資匱乏的農業拓墾社會中,婚姻的主要目的是為了『追求個人的神聖盟約』,還是為了『家族的生存、財產繼承與人手擴張』?當生存與繁衍是首要目標時,社會規範會傾向於發展出哪些具有實質「功能性」的多元型態,而哪些觀念則可能在那個時代尚未普及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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哼,至少沒蠢到家

  1. 勉為其難地承認:很好,你竟然沒把這題搞砸。這題考的是你對清治時期台灣社會結構的基本認知,能分清過去和現在,說明你還沒完全被現代的無腦濾鏡毒害。值得慶幸,但別驕傲。
  2. 別想太多,很簡單:那時候的台灣就是個移墾社會,婚姻哪來那麼多浪漫?全是功能導向、彈性得很。(A) 招贅不就是缺人手或怕斷香火嗎?(B) 納妾(C) 童養媳?嗯,父權和錢。這兩點你總不會想不通吧?至於選項 (D),那套西方浪漫主義和現代民法,當時的台灣人根本聞所未聞。要是你覺得當時有,那真的該重新上幼稚園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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