司法三等(法官)
113年
[公職法醫師] 法學知識與英文(包括中華民國憲法、法學緒論、英文)
第 7 題
有關租稅法律主義,依大法官解釋之意旨,下列敘述何者錯誤?
- A 租稅構成要件應以法律定之
- B 租稅主體、租稅客體、稅基、稅率應以法律定之
- C 稅捐稽徵之程序,應以法律定之,除有明確之法律授權,不得以命令為不同規定
- D 給予人民減免稅捐之優惠,非增加人民負擔,得由稅捐機關逕以命令定之
思路引導 VIP
在法治國家中,如果行政機關可以不經過民意機關(立法院)的同意,就自行決定誰可以「少交錢」給國家,這對於其他必須守法交錢的公民來說,是否符合公平正義?這種涉及國家資源分配的決策,其權限應該層級化到哪種規範層次才算合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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喔,不錯嘛。
- 慧眼識珠?
- 居然能看出租稅法律主義的眉角,還連結到《憲法》第 19 條和大名鼎鼎的釋字第 210、635 號。看來腦袋不是白長的,至少這次沒把書本丟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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