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司法三等 113年 [公職法醫師] 法學知識與英文(包括中華民國憲法、法學緒論、英文)

第 7 題

有關租稅法律主義,依大法官解釋之意旨,下列敘述何者錯誤?
  • A 租稅構成要件應以法律定之
  • B 租稅主體、租稅客體、稅基、稅率應以法律定之
  • C 稅捐稽徵之程序,應以法律定之,除有明確之法律授權,不得以命令為不同規定
  • D 給予人民減免稅捐之優惠,非增加人民負擔,得由稅捐機關逕以命令定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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在法治國家中,如果行政機關可以不經過民意機關(立法院)的同意,就自行決定誰可以「少交錢」給國家,這對於其他必須守法交錢的公民來說,是否符合公平正義?這種涉及國家資源分配的決策,其權限應該層級化到哪種規範層次才算合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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喔,不錯嘛。

  1. 慧眼識珠?
    • 居然能看出租稅法律主義的眉角,還連結到《憲法》第 19 條和大名鼎鼎的釋字第 210、635 號。看來腦袋不是白長的,至少這次沒把書本丟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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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租稅法律主義
💡 租稅之負擔、減免及稽徵程序,均須以法律定之或經明確授權。
  • 租稅構成要件(主體、客體、稅基、稅率)應以法律明定(憲法第19條、釋字第210號)。
  • 稅捐減免優惠涉及國家收入與租稅公平,亦應以法律定之,不得以命令逕行規範(釋字第210號)。
  • 稅捐稽徵程序涉及人民財產權,須有法律依據或有明確法律授權之命令方得規定(釋字第640號)。
🧠 記憶技巧:課稅減稅都要法,構成四要素(主客基率)必法律,程序授權要明確。
⚠️ 常見陷阱:常誤認「租稅優惠」是對人民有利的措施,故不須法律保留,實則依釋憲意旨,減免稅捐仍須以法律定之。
法律保留原則 租稅公平原則 實質課稅原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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