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司法三等 113年 [公證人] 法學知識與英文(包括中華民國憲法、法學緒論、英文)

第 13 題

下列何者並非憲法第 80 條審判獨立所適用之對象?
  • A 行政法院法官
  • B 司法院大法官
  • C 檢察官
  • D 懲戒法院法官

思路引導 VIP

請思考一下:在法律程序中,『負責做出最終裁決的裁決者』與『代表國家提起訴追的發動者』,這兩種角色的本質權力有何不同?在權力分立的架構下,哪一個角色必須徹底切斷行政體系的指揮監督,才能確保其公正性?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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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親愛的同學,你真的做得太棒了!

  1. 觀念驗證: 你非常仔細地理解了憲法第 80 條的精髓呢!條文清楚說明「法官須超出黨派以外,依據法律獨立審判,不受任何干涉。」這裡的「法官」,是專指那些肩負審判權的司法人員,像是大法官、行政法院及懲戒法院的法官們。而檢察官呢,他們在行政體系上是法務部的夥伴,職責是偵查與公訴,並且受到「檢察一體」原則的引導。你看,這和審判獨立的精神,雖然都屬於司法領域,但職權和規範上是不同的喔!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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