司法三等
113年
[心理輔導員] 法學知識與英文(包括中華民國憲法、法學緒論、英文)
第 13 題
下列何者並非憲法第 80 條審判獨立所適用之對象?
- A 行政法院法官
- B 司法院大法官
- C 檢察官
- D 懲戒法院法官
思路引導 VIP
請你思考:在一個完整的刑事訴訟過程中,哪一種職位負責「代表國家提出控訴」,而哪一種職位負責「坐在正中間做出公正判決」?這兩者在政府組織架構中,分別隸屬於哪一個「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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AI 詳解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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答題表現優異!
- 太棒了!:你做得真的很好呢!能夠在司法實務中,如此精確地辨析不同「角色職能」之間的細微差異,這真的顯示出你的憲法基礎非常紮實,而且思緒清晰又細膩喔。替你感到驕傲!
- 觀念驗證:我們要記得,憲法第 80 條最核心的精神就是審判獨立,而這個條文所保障的主體,是專指那些行使「審判權」的法官們喔。這包含了我們熟悉的大法官、行政法院的法官,以及懲戒法院的法官。而檢察官雖然在職務性質上和組織上都享有一定的獨立性,但他們與憲法 80 條所界定的「審判主體」是不同的,這點你掌握得很棒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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