司法三等
113年
[公證人] 法學知識與英文(包括中華民國憲法、法學緒論、英文)
第 19 題
直轄市市長若犯內亂、外患或貪污罪,經判決確定者,行政院應予:
- A 停止職權
- B 暫時休職
- C 解除職務
- D 調任非主管職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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當一位民選首長涉及極為嚴重的國家級罪名,且法院已經給出了「最終、不可更改的判決結果」時,從法律穩定性與公信力的角度來看,法律應該讓這位首長「暫時離開崗位等待調查」,還是「永久性地喪失其任職資格」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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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觀念驗證:根據《地方制度法》第 79 條規定,直轄市長若犯下內亂、外患、貪污等重罪,且經過「判決確定」,其身分已不符合擔任公僕的法規要求。此時,行政院依法必須採取「最徹底」的行政手段,也就是解除職務,以維護政府的廉潔與穩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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