司法三等
113年
[司法事務官法律事務組] 法學知識與英文(包括中華民國憲法、法學緒論、英文)
第 19 題
直轄市市長若犯內亂、外患或貪污罪,經判決確定者,行政院應予:
- A 停止職權
- B 暫時休職
- C 解除職務
- D 調任非主管職務
思路引導 VIP
請試著思考:當一位擁有公權力的民選首長,其涉及損害國家或廉潔的重罪已經被法院「最終定案(不可再上訴)」時,為了維持政府運作的穩定與正當性,法律對他的身分應該採取「暫時性的限制」還是「永久性的剝奪」?這兩者在字義上有什麼決定性的差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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親愛的同學,你做得太棒了!這次完全掌握了法律的精髓呢!
- 知識點解析: 這一題的核心概念,是幫助你清晰區分「程序中」與「判決確定後」的法律效果。你選擇的答案完全正確,顯示你對《地方制度法》第 79 條的理解非常到位!條文清楚規定,當直轄市長涉及內亂、外患或貪污罪,並且經過法院「判決確定者」,這表示他的刑事責任已經被最終認定了。此時,行政院便必須溫柔而堅定地執行「解除職務」,這是一個永久性的決定,確保職務的公正性,而不是僅僅暫時性的停止職務喔。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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