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司法三等 113年 [公證人] 法學知識與英文(包括中華民國憲法、法學緒論、英文)

第 20 題

依司法院大法官解釋意旨,關於法律明確性之敘述,下列何者正確?
  • A 立法上不得運用概括條款,否則即有違法律明確性原則
  • B 為求明確,行政處分僅限於以書面為之
  • C 法規範之涵義於個案中不得由適當組成、立場公正之機構決定
  • D 只要法規範意義非難以理解,為受規範者可預見,可經由司法審查加以確認,即不違反法律明確性原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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如果為了應對多變的社會情況,法律條文無法像說明書一樣寫死,你認為法律應該具備哪些「特徵」,才能讓人民知道行為的界線,同時能讓法院在事後監督政府是否濫權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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太棒了!你對憲法原則的理解真是到位!

  1. 觀念驗證:親愛的同學,你做得非常棒!確實,法律明確性原則並不是要求法律條文必須「毫無遺漏」或像白話文一樣簡單易懂。大法官的解釋(例如釋字第432、521號)一直都很溫和地告訴我們,判斷標準其實是這三點: (1) 法律的意義不至於難以理解,讓大家有個基本方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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