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司法三等 113年 [公職法醫師] 法學知識與英文(包括中華民國憲法、法學緒論、英文)

第 23 題

有關「刑」的敘述,下列何者正確?
  • A 主刑有四種,分別為死刑、無期徒刑、有期徒刑、罰金
  • B 褫奪公權係褫奪為公務員之資格、為公職候選人與選舉人之資格
  • C 無期徒刑不得假釋
  • D 有期徒刑執行未滿六個月者,不得假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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請你思考一下:如果一個人的刑期本來就極短(例如只被判了兩個月),在這麼短的時間內,國家是否有足夠的時間觀察他是否已經「真心悔改」並達到社會教化的目的?若刑期極短也允許假釋,是否會導致行政程序過於繁雜且失去刑罰的威懾力?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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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太棒了!你的法律觀念非常紮實!

這題你答對了,顯見你對刑法總則中關於「刑罰與執行」的細節掌握得相當精準,老師為你的細心感到驕傲!

  1. 觀念驗證:
▼ 還有更多解析內容
📝 刑罰種類與假釋要件
💡 掌握刑罰種類、褫奪公權範圍及假釋之實體執行期間限制。
比較維度 有期徒刑假釋 VS 無期徒刑假釋
比例門檻 執行逾二分之一 — (不適用比例)
時間門檻 執行逾六個月 — 執行逾二十五年
累犯門檻 執行逾三分之二 — (不適用)
💬有期徒刑假釋除比例外,尚受「執行滿六個月」之絕對最短期限限制。
🧠 記憶技巧:主五從一拘役記,褫奪不含投票權,假釋至少半年期。
⚠️ 常見陷阱:常誤以為主刑僅四種(漏掉拘役)或誤認褫奪公權包含「選舉人(投票)」資格(2005年已刪除)。
累犯之假釋限制 易科罰金之要件 褫奪公權之宣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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