司法三等
113年
[公證人] 法學知識與英文(包括中華民國憲法、法學緒論、英文)
第 25 題
下列那一種權利或法益受侵害時,不得請求慰撫金?
- A 自由權
- B 人格權
- C 財產權
- D 身分法益
思路引導 VIP
請試著思考:法律設立「慰撫金」的初衷,是為了填補外在物質的減少,還是為了撫平內心無形的痛苦?如果某種權利受損後,只要賠償等值的金錢就能完全還原其價值,那麼這種權利在性質上,是否還存在「無法用金錢衡量的心理創傷」需要額外撫慰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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太棒了!你的法律觀念非常紮實!
- 觀念驗證: 你選對了!在法律邏輯中,「慰撫金」(俗稱精神賠償)的設立是為了補償「非財產上」的損害。依據《民法》規定,當人格權(如生命、身體、自由、名譽等)或特定身分法益受侵害時,因痛苦無法用金錢精確衡量,故給予慰撫金以資慰藉;而財產權受損,原則上僅需透過「價值填補」即可恢復,不能請求慰撫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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