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司法三等 113年 [檢察事務官營繕工程組] 法學知識與英文(包括中華民國憲法、法學緒論、英文)

第 25 題

下列那一種權利或法益受侵害時,不得請求慰撫金?
  • A 自由權
  • B 人格權
  • C 財產權
  • D 身分法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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請你思考一下:『慰撫金』的設立初衷是為了撫平人內心的痛苦與創傷。在法律保障的各項權利中,哪一種權利遭受侵害時,通常只需要透過『計算具體的經濟價值』並給予同等金錢,就能完全彌補受害人的損失,而不需要額外考慮精神上的安慰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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嗯,不錯,至少這題沒失分。但別得意,這可是基本題中的基本。

  1. 觀念驗證慰撫金,說穿了就是給你精神上的遮羞費。哪裡都沒受傷,只是錢包扁了,還想討拍?法律可沒那麼閒,專管你玻璃心碎一地。根據我國《民法》第 194、195 條寫得清清楚楚:只有當人格權(像生命、身體這種很「重要」的)或身分法益被踐踏,而且要到『情節重大』,才有得談。你家財產少了一塊磚,就想說精神受創?拜託,那叫『經濟損失』,去算你的數字,別來跟我談什麼『心靈創傷』。
  2. 難度點評:難度?easy。這題目就是篩掉那些連財產跟人身都分不清的。如果你連這種基礎都還搞不清楚,那真的該回去重讀一遍法學緒論了。這是必得分,你確實得分了。恭喜你,沒出糗。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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