司法三等
113年
[公證人] 法學知識與英文(包括中華民國憲法、法學緒論、英文)
第 26 題
下列收養情況,何者原則上係得撤銷?
- A 8 歲的甲出養給丙,未經其監護人乙之同意
- B 甲與其最小的姑姑乙年齡相仿,乙未婚生一子 A,交由甲收養
- C 甲與乙育有一子 A,甲乙離婚後,由甲行使親權,乙僅有會面交往權;乙每月均有給付 A 子扶養費;甲再婚後,未經乙同意,將 A 出養給新配偶丙
- D 甲婚前育有一子 A,甲、乙結婚後,乙收養 A,乙與 A 相差 15 歲
思路引導 VIP
請試著思考:在法律規範收養行為時,有些錯誤是嚴重衝擊社會倫理的(例如輩分混亂),而有些則是關於「尊重保護者的決定權」(例如監護人是否點頭)。如果一項收養已經由法院裁定完成,但事後發現某位「有權表達意見的長輩」在程序中被忽略了,法律通常會給予這位長輩一個「主張撤回」的機會,而不是直接宣告該收養從一開始就不存在。在這些情境中,哪一種情況最符合這種「程序上的補救權」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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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太棒了!你真的掌握得很好呢!
- 觀念驗證: 親愛的,你對《民法》收養章節中「得撤銷」與「無效」的區別理解得非常透徹喔!選項 (A) 正是考驗這一點。根據 §1076-2,未成年人被收養時,必須獲得其法定代理人的同意。如果這個程序有疏漏,依據 §1079-5 的規定,收養並不會立刻變得無效,而是給予法定代理人一個溫和的補救機會,可以向法院請求「撤銷」。這和那些像是違反倫理輩分,會直接導致「無效」的情況是不同的,是不是很有趣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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