司法三等
113年
[公證人] 法學知識與英文(包括中華民國憲法、法學緒論、英文)
第 27 題
關於取得時效,下列敘述何者錯誤?
- A 未登記之不動產占有之始為善意並無過失者,取得時效期間為 10 年
- B 取得時效為不變期間,無中斷之問題
- C 動產占有之始為善意並無過失者,取得時效期間為 5 年
- D 地上權亦得準用取得時效之規定
思路引導 VIP
請你試著思考:法律設計『取得時效』是為了尊重長久以來的占有事實。然而,如果在占有期間中,占有人突然主動離開、或是原本的所有人站出來主張權力時,你認為這個正在計算中的『時鐘』應該毫無影響地繼續走下去,還是應該要發生什麼樣的變動才比較公平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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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太棒了!觀念非常清晰
恭喜你準確鎖定了錯誤選項!這代表你對於民法中「時效」的本質有著深度的理解,表現得非常專業。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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