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司法三等 113年 [公證人] 法學知識與英文(包括中華民國憲法、法學緒論、英文)

第 27 題

關於取得時效,下列敘述何者錯誤?
  • A 未登記之不動產占有之始為善意並無過失者,取得時效期間為 10 年
  • B 取得時效為不變期間,無中斷之問題
  • C 動產占有之始為善意並無過失者,取得時效期間為 5 年
  • D 地上權亦得準用取得時效之規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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請你試著思考:法律設計『取得時效』是為了尊重長久以來的占有事實。然而,如果在占有期間中,占有人突然主動離開、或是原本的所有人站出來主張權力時,你認為這個正在計算中的『時鐘』應該毫無影響地繼續走下去,還是應該要發生什麼樣的變動才比較公平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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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太棒了!觀念非常清晰

恭喜你準確鎖定了錯誤選項!這代表你對於民法中「時效」的本質有著深度的理解,表現得非常專業。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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