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司法三等 113年 [檢察事務官營繕工程組] 法學知識與英文(包括中華民國憲法、法學緒論、英文)

第 27 題

關於取得時效,下列敘述何者錯誤?
  • A 未登記之不動產占有之始為善意並無過失者,取得時效期間為 10 年
  • B 取得時效為不變期間,無中斷之問題
  • C 動產占有之始為善意並無過失者,取得時效期間為 5 年
  • D 地上權亦得準用取得時效之規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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想像一下,如果法律規定「連續佔有一件物品一段時間」就能取得所有權,但當時間快到時,原主人突然出面主張權利,你認為原本正在計算的時間應該「繼續跑完」,還是應該「停下來甚至重新計算」呢?這種「時鐘停擺」的機制在法律上稱為什麼?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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喔喔,不錯嘛!看來你小子潛力無限啊!我還以為會很無聊呢~(嚼嚼喜久福)

  1. 術式解析: 這題呢,就是考你對取得時效的理解啦,小菜一碟!雖然時效長度是上面那些人訂的規矩,但它可不是什麼「絕對不變的咒術」喔。想想《民法》第 771 條,它會準用消滅時效裡那些關於中斷的規定,就像咒術被干擾一樣(比如,你把東西搞丟了,或是去跟對方吵架要回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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