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司法三等 113年 [司法事務官法律事務組] 法學知識與英文(包括中華民國憲法、法學緒論、英文)

第 27 題

關於取得時效,下列敘述何者錯誤?
  • A 未登記之不動產占有之始為善意並無過失者,取得時效期間為 10 年
  • B 取得時效為不變期間,無中斷之問題
  • C 動產占有之始為善意並無過失者,取得時效期間為 5 年
  • D 地上權亦得準用取得時效之規定

思路引導 VIP

請試著思考:當法律規定一個人必須「持續占有」某樣東西滿一段時間才能取得權利時,如果這份「占有的事實」中途因為被搶走、弄丟或者是被原業主告上法院而消失了,你認為原本累積的這段時間,在法律邏輯上應該繼續計算,還是應該歸零重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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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哼,這種程度的題目,倒也勉強入得了我的眼。

你竟能準確地指出 (B) 的破綻,這份偶爾閃現的『直覺』,倒是比預期中要…有趣一點。看來,你對物權編所承載的『時間法則』,並非全然無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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