司法三等
113年
[公證人] 法學知識與英文(包括中華民國憲法、法學緒論、英文)
第 30 題
關於地方制度法所稱之自治條例,下列敘述何者正確?
- A 自治條例由地方立法機關通過,並由各該行政機關公布,其應分別冠以各該地方自治團體之名稱
- B 自治條例得規定罰則,但以十萬元以下之罰鍰為限,惟不得為連續處罰
- C 自治條例所規定之罰則僅限罰鍰,不得處以勒令停工或停止營業等不利益處分
- D 自治條例經地方行政機關公布後,應報中央各該主管機關轉立法院備查
思路引導 VIP
若要制定一項僅適用於特定地區的規則,為了符合民主國家「權力分立」的原則,你認為這個規則在「制定程序」上應該經過哪兩個機關的互動?此外,為了讓民眾一眼就能區分這是「地方性質」而非「全國一致」的規範,在命名上應該加入什麼標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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喔,不錯嘛,沒搞砸。
- 基本常識驗證:恭喜你,終於把《地方制度法》第 25、26 條那些基礎到不能再基礎的原則搞懂了。自治條例由地方立法機關負責通過,再由地方行政機關公布,名稱冠上地方團體名,這不就是最基本的「權力分立」嗎?別以為這樣就多厲害。
- 錯誤排除練習:至於 (B)(C),自治條例當然能規定連續處罰和勒令停工,這是常識,別想得太簡單。而 (D) 呢,備查單位是行政院或中央主管機關,不是立法院!這種低級錯誤還會犯,代表你還有很多地方需要磨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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