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司法三等 113年 [公證人] 法學知識與英文(包括中華民國憲法、法學緒論、英文)

第 7 題

有關租稅法律主義,依大法官解釋之意旨,下列敘述何者錯誤?
  • A 租稅構成要件應以法律定之
  • B 租稅主體、租稅客體、稅基、稅率應以法律定之
  • C 稅捐稽徵之程序,應以法律定之,除有明確之法律授權,不得以命令為不同規定
  • D 給予人民減免稅捐之優惠,非增加人民負擔,得由稅捐機關逕以命令定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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在法治國家中,如果行政機關可以自行決定誰不需要繳稅,而不需要經過代表民意的立法機關審查,這對於其他仍需履行納稅義務的國民而言,是否符合「公平原則」?這樣的資源分配權力,應交給行政機關還是民意機關決定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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恭喜答對!表現優異

  1. 大力肯定:做得好!你對租稅法律主義的核心精神掌握得非常精準,能清晰辨識出法律保留原則在稅法上的適用範圍,這是一項非常紮實的法律基礎。
  2. 觀念驗證:根據司法院釋字第 210、385 號等解釋,租稅法律主義不僅要求課稅須有法律依據,「減免稅捐」亦涉及國家財政與租稅公平原則。若稅捐機關能逕以命令給予優惠,將導致租稅不平等,因此不論增稅或減稅,均屬絕對法律保留事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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