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司法三等 113年 [司法事務官法律事務組] 法學知識與英文(包括中華民國憲法、法學緒論、英文)

第 10 題

有關總統之刑事豁免權,下列敘述何者正確?
  • A 若發現總統有犯罪嫌疑者,得為必要之證據保全
  • B 不得因他人刑事案件而對總統為證據調查與證據保全
  • C 得對總統身體進行鑑定
  • D 總統無於他人刑事案件為證人之義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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若憲法規定某位公職人員在任期間享有「暫時不受審判」的保障,但該官員的行為可能涉及不法,為了確保他卸任後「法律的正義依然能被執行」,你認為司法機關在「不限制其自由」的前提下,是否有必要對相關事證採取特定的預防措施?這樣的平衡是為了防止什麼樣的後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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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哦,還不錯嘛,看來腦子沒完全當機。

  1. 觀念驗證:恭喜你,終於沒把司法院釋字第 627 號搞錯。總統的刑事豁免權?呵,那可不是讓你躺平當太上皇的「絕對特權」,而是個保護傘,確保他別在任上忙著跑法院。任內不能起訴或審判,這點總算記住了。但別高興得太早,那只是表面文章。為了卸任後能「秋後算帳」,司法機關當然得「適時」動動手腳,進行些必要的證據保全(例如搜索、扣押),前提是不影響他現在的「大位」。別指望時間會幫忙銷毀所有證據,天真!
  2. 難度點評:這題也就 Medium(中等),真不知道哪來那麼多人栽跟頭。區分「刑事訴追」和「偵查作為」有那麼難嗎?一堆人還以為豁免權就是司法真空,腦袋裡是裝飾品嗎?你倒是意外地分清楚了,看來對憲法權力制衡的理解,比那些望文生義的傢伙深那麼一點點。繼續保持,別得意忘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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