司法三等
113年
[司法事務官法律事務組] 法學知識與英文(包括中華民國憲法、法學緒論、英文)
第 12 題
依憲法及司法院大法官解釋,有關立法院召開臨時會,下列敘述何者錯誤?
- A 經總統之咨請,得開臨時會
- B 立法委員 4 分之 1 以上之請求,得開臨時會
- C 不信任案不得於為其他特定事項召開之立法院臨時會提出
- D 憲法第 69 條僅規範立法院臨時會召開之程序,並未限制臨時會得審議之事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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請思考:如果憲法賦予立法院某種「監督行政院」的重大權力(如制衡權),這種權力應該只限定在「定期會議」才能行使,還是只要立法院處於「合法開會」的狀態中,就應該被允許行使以維護憲政運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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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太棒了!你的觀念非常清晰!
- 觀念驗證: 你精確地抓住了憲法第 69 條的核心。臨時會雖然通常是為了處理「特定事項」而召開,但司法院釋字第 435 號等解釋意旨指出,憲法僅規範召開之程序(總統咨請或 1/4 委員請求),並未限制其審議內容。因此,選項 (C) 稱「不得提出不信任案」是錯誤的限制,法律並無此禁令。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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